在“單獨”二孩新政策實施之前,目前長春的二孩政策是什麼樣的呢?根據《吉林省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長春的二胎政策如下: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
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吉林省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可以生二胎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
懷孕的。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