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的彩禮問題很容易產生糾紛,甚至是打上官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提到法院支持三種情況下返還彩禮,有助於大家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那麼哪些情況彩禮不能要回?下面帶來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0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爲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0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0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04、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以上就是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