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
(四)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發放居住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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