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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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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制度

1994年,爲配合我國《勞動法》的貫徹實施,維護勞動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分擔企業生育費用的負擔,我國建立了生育保險制度。

此制度的實施範圍爲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即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生育保險基金是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主要取決於生育保險享受人數和計劃生育政策實施,預測性強,風險小。參加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來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費。各地區經濟情況差異很大,以及生育費用的支付不平衡,所以具體基金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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