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親過程中,為了表示自己的心意,通常會贈送一些禮物或者是發一些紅包,但最後結果沒成,相親沒成可以要回紅包嗎?戀愛期間贈予財物哪些情況能要回?下面本站小編就帶來介紹。
相親發紅包,相親沒成要回紅包,功利色彩太強。
相親有可能成,有可能不成。
那為什麼要發紅包呢?
無非想加大自身的籌碼,給對方一個好印象。
我認為沒必要發紅包。要發也發個你心裏能承受的紅包。
如果非要發個大紅包,相親沒成,你又捨不得,非要回來,你的人品,做人的價值都毀了。
一個紅包是小事,但可以看出一個人的自我修養和本性。
對於男生來説,如果紅包金額不大,就不必要回了,因為好歹相識一場,斤斤計較大可不必。如果紅包金額過大,怎麼説呢,談戀愛也應該理性,花錢應在自己經濟承受能力之內,不能因為面子,過度消耗,你心裏應該早就知道,不管成與不成,這筆錢要回來的概率都是一半一半的。所以你不防等待一下,看一下對方的態度。
對於女生來説,覺得金額過大的,應該歸還,要知道對方也不是什麼大富大貴之人,掙得都是辛苦錢,都不容易。既然當時兩廂情悦了,那就對彼此都公平一點,就不能想着佔這點便宜了,其實一來你不缺,二來是容易輕賤了自己,學會將心比心。
戀愛相親期間,如果男女雙方是在決定結婚後,男方為表達結婚的誠意,對女方較大額財產的贈與,則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在條件未達成時,女方構成不當的利,需返還。
如果,戀愛期間贈與的禮物是為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在不能證明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的時,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如日常性的、及時性消費的禮物,衣服、包包、小物品等,僅具有道德意義,屬於一般性贈與。
對於一般的贈與,動產只要交付,所有權就發生了變更,通常情況下不能隨意要回。
除非受贈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三種情況,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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