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社
部門調動的幹部職工和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落户。
10.經軍轉辦批准的軍隊轉業幹部,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落户。
11.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的軍隊幹部隨軍家屬落户。
12.經國家教委、省教育廳批准錄取的大中專、技職院校學生落户。
13.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間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户。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父母雙方同時投靠來錫落户。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來錫落户(投靠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來錫落户。
14.原籍本市,現夫妻 已離、退休來錫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夫妻雙方同時申請來錫落户。
15.本市籍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和肄業)回錫落户。
16.經市體管中心批准引進的運動員落户。
17.經市人社部門審核批准的優秀農民工落户。
18.經市
人口計生部門審核批准的優秀新市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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