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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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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的

兩人在一起的時候因爲愛而結婚,又因爲不愛了而離婚。但感情還是存在的。如果兩人還有了孩子,在解決了孩子的撫養權後,無論孩子跟誰,他與父母之間的關係都是不變的。接下來,爲大家普及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是如何規定

一、子女是應當成爲探視權的主體

之所以設立現代的親權,是爲了最優先考慮孩子的利益,而非讓家長掌握了孩子的人身控制權。親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探視權的設立也不應當僅從父母之利益出發,而應當從子女利益出發,故探視權不僅爲父或母之權利,更應爲子女之權利。因爲子女要求會見未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乃基於人倫血緣之上的固有權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於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觸、交往之權利不能無故加以剝奪,也不因父母之間的離異而被阻礙。探視權制度最優先考慮的是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在無獨立意識能力或限制意識能力階段的未成年人,其權益的實現需要得到來自社會、家庭的協助,這種對協助的主張就是未成年人的權利,這種協助就是社會和家庭的義務。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應納入探視權主體範圍

首先,從立法上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存在的義務或權利是親權的體現。《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作了相應規定。這種規定的背後實際上隱含了對這些當事人血親、親情的肯定。既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爲什麼不能享有相應的探視權? 其次,設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視權符合中華民族傳統倫理和親情需求。中國傳統上是宗法社會,家庭成爲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直系血親。尤其施行計劃生育後,很多家庭都是幾代單傳,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爲幾個家庭共有的血脈延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然也會成爲共同的精神寄託。肯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他們的探視權符合廣大的倫理和親情需求。

三、探視權應當體現子女的意志

儘管孩子未成年也有行使權力的能力,所以賦予未成年子女參與制定探視協議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小孩歸父方或母方撫養時,如果小孩是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得徵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徵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是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也不得隨意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子女,而應當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筆者認爲,探視權不能對子女強制執行,同時,賦予子女拒絕探視權是必要的,如果探視對子女利益不利或者探視明顯違背子女意願的,子女有權向法院申請中止父或母之探視權。

四、應明確“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中的“另一方”不僅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還應包括對未成年人實際上履行監護或者看護職責的個人和單位。

對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實際履行看護義務是協助探望者行使探視權的前提和條件。離婚後的父或母在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後,由於種種原因並未實際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雖然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於失去了履行協助義務的能力,委託該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親朋好友或單位(如寄宿制幼兒園、學校)代爲看護子女或代爲履行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再或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備監護條件,其他個人和單位依法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這些情況下,接受委託或依法取得監護權的個人和單位是探視權的協助義務主體。對於這一點,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和第三十二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的規定中得到證實和體現。

希望在離婚的時候能夠和平地處理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探視權的問題。雖然離婚了,但父母和孩子的感情是不可分割的,無法割捨的。而且,孩子是無辜的,希望能夠盡大可能減輕對孩子的傷害。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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