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 16周岁:
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 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及父母申请。
有法可依 办理期限不超过30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承诺期限:出生一年之内,当场办结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16周岁以上申报的,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户口登记材料与收费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